简介:本案是一起疑难病拒付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人对造成无效合同负有过错,应赔偿被保险人3万元,返还所交纳保险费,并承担诉讼费。保险人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从本案看出,《保险法》虽然经过修改,但仍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许多条款规定仍比较原则,使得不少索赔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形成拿不准的状况。特别是有些保险特有的规律和国际惯例没有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很容易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果,这对新兴的保险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简介:最近有关报纸刊登的“无效寿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和“保险条款与保险法有分歧时以谁为准”的二个问题,确实这在寿险从业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应予重视,因这是实际工作中较普遍的现象。一、在无效寿险合同应如何处理之前时,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无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造成无效的保险合同主要原因有:主体不合格;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
简介:这是一起人寿保险纠纷案件。保险责任含死亡保险,但无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未在续期保费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致使保单失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上,均未明确采用死亡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签名为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据是投保单无投保人签名,而此案事实上投保人已确认投保单有效,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欠妥当,可见,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对保险的理解还有一定差距。
简介:本文从医疗保险的原理分析合作医疗制度中建立“个人帐户”的各种情况.认为如果从增加筹资覆盖面出发,可以尝试建立个人帐户,尤其是其中的“10+2”模式。
无效合同不能按民事过错责任判决
对认定和处理无效寿险合同的几点看法
无被保险人签名的死亡合同无效
评析合作医疗制度中设立的“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