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北京木光生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光生辉公司)与北京奥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木业公司)九年前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木光生辉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从事商业经营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简介: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了经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其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的处理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实践中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的规定也还有许多不完善、不明确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返还财产的效力、赔偿责任的范围、追缴财产的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合同无效的补正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无效范围的扩大,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本文本着公平和效率两项原则,在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处理制度进行剥析的基础上,对在统一合同立法中重新构建合同无效处理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无效合同的补正所谓补正,就是对于订立时存在瑕疵或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或者分别的意思
简介:1995年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资金若干万元,由乙企业负责经营某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支付所提供资金的15%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甲企业按约定向乙企业提供了资金。合同到期后乙企业不但不能向甲企业支付利润,就是本金也没能偿还。为此甲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按合同支付利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乙两企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判决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收缴约定支付的利息,并对乙企业处以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甲乙两企业之间
简介:摘要: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法律评价。如果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未能生效,合同将不生效,双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中的合同制度,合同效力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无效合同,作为对合同效力的负面评价,尽管在法律后果上与被取消的合同和被认定无效的合同相一致,但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相比,除了在法律情况下转换无效合同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失去了主动修改合同效力的机会,交易结果往往是失败的。因此,如何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