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简介: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为简化申报、规范操作,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