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以往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事后救济,此次《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得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进行事前预防,但是,《民法典》并未规定人格权禁令实现的相关程序,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对接来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人格权禁令明显带有“争讼性”,故不能适用非诉程序;事前预防的功能定位使得追求迅捷性成为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也不能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有部分学者提出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禁令程序,笔者认同此观点,但不可忽视的是,新增一个独立的程序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之后,人格权禁令才能通过该程序来适用。但症结在于,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格权禁令的案件必将大幅增长,此时其适用程序尚未修订完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因为人格权禁令和诉前行为保全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可以部分参照诉前行为的保全来适用,对于不能参照适用的部分程序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相较之下能够快速解决此类案件数量的激增与适用程序模糊之间的矛盾。
简介:摘要:英雄烈士为我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每一位英雄烈士都值得我们尊敬。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人发表言论的渠道比比皆是。本文以以英烈人格权保护为侧重研究点,通过中外在英烈人格权保护方面立法执法现状对比分析,展现出我国当下在英烈人格权保护方面尚存不足,同时进一步的给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简介:摘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简介:1970年12月6日,波兰的首都华沙寒气逼人。来访的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向华沙无名烈士墓献完花圈之后,来到华沙犹太人殉难者纪念碑前的广场。突然,他双膝着地,跪在了纪念碑前!他是向二战中被德国纳粹屠杀的510万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为纳粹时代德国所犯下的罪孽深感负疚,虔诚地认罪赎罪。勃兰特此举震惊了世
简介:摘要教育家加里宁指出“教师的世界观,他的品行,他的生活,他对每一现象的态度,都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全体学生,这点往往是觉察不出的。如果教师很有威信,那么这个教师的影响就会在某些学生身上留下永远的痕迹。”由此可见,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其一言一行对于学生一生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班主任是全面负责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的教师,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为给学生带来积极正面的引导,作为班主任往往需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掌握班级管理技巧的同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人格魅力,以自己的人格影响学生的人格,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