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数最多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壮族同胞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壮剧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壮剧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许多曲折,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她才得以健康的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广大壮剧艺术工作者在继承、发展壮剧艺术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其他民族剧种相比,壮剧还有待进一步改革、提高。为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振兴民族戏剧,广西百色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百色地区文化局,继1984年壮剧创作座谈会后,于1991年3月5日至7日,在北路壮剧之乡田林县召开了“百色地区振兴壮剧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地区文化局领导、专业创作人员及农村壮剧艺人共40余人,自治区壮剧团、广西艺术研究所、广西群众艺术馆也派出有关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上共宣读14篇论文,与会者就壮剧发展源流;文学脚本、唱词、音乐、舞蹈、语言特色;导、表演发展趋势诸问题进行了磋商。我刊选发论文7篇,希望能引起有关领导、业务部门以及广大壮剧爱好者的关心、重视,以推动壮剧改革向前发展,使壮剧艺术在民族戏剧艺苑中更好地展现新姿。今后我刊将陆续编发这方面的文章,欢迎各方面的同志踊跃赐稿,参加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与讨论。
简介:南音属于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统知识的法律特征。但完全照搬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会遇到很多难题,根本无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深层矛盾。由于商标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具有的特殊优势,自然就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选择的法律保护方案之一。由于南音传统文化的商标保护不力,仍停留在普通商标的保护水平上,存在普通商标申请和使用南音商标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南音作为传统文化名称的代表力和显著性。集体商标制度兼顾了集体性和私有性之间的矛盾,可以作为南音市场化开发过程中比较可行的法律保护手段之一。
简介:一无论具象和抽象,绘画总要表现一定的画意。具象绘画一般表达某种主题或意义即内容抽象绘画虽不一定具有明确的“物象”内容,却必然表现作者的某一种意思——内心审美情感的外化。画意是画家艺术创作的动机所在,是绘画的本质,作品的灵魂。正如诗情需借助音韵、文字得以抒发一样,画意也需借助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表达。所谓形式,就绘画而言,就是遵循一定的透视原则,将色彩,点、线、面结构组合成某种形象(具象或抽象),并将其妥帖地布置(构图)在特定的范围之内的一种视觉效果。绘画之所以作为艺术作品,在于这表现形式之是否有“意味”。意味,按汉语释义,也就是意义内涵及情趣、趣味之类。大抵和谐、多样、统一,能引起美感并传达作者意趣者,称有意味;反之,则无。形式是画意的载体,画意和形式是绘画作品的多个不同层面,形式是外层,画意是内核,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