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墓志一:1982年10月在扬州市城东公社沙口大队东庄生产队一条宽1米的沟内出土.墓志埋深1.5米,出土时志盖相合侧立.从埋藏情况看,应为残墓.墓志盖44厘米见方,厚5厘米,志身41厘米见方,厚8.5厘米.盖篆刻“唐故汝南周府君墓志”三列.铭文楷书,23行,543字.时代为唐懿宗咸通十一年(879年).(见图和附录)墓志二:1984年12月发现于扬州三元桥三元新村玻璃厂宿舍基建工地的一座唐残砖室墓中.该墓只存东端,正东西向,平面作腰鼓形,残长1.0、宽0.6~0.8、残高0.3米.墓壁平砖砌筑,有铺地砖三层,横向平铺,皆用长32.5、宽16.5、厚3.5厘米的小青砖铺成.墓内出土茶绿釉瓷碗一件,直壁,平底,施釉不及底,碗内有许多支烧点,制作极其粗糙.墓志盖44.5厘米见方,厚7厘米,中间篆刻“任府君墓志铭”二列.志身44.5厘米见方,厚9厘米,铭文楷书,25行,601字.时代为咸通九年.(见图和附录)
简介:<正>唐初,居住在洱海周围及祥云、凤仪、永仁、姚安、大姚、永胜一带的“西洱河蛮”,有一套与当地社会道德、风尚、礼仪息息相关的原始习惯规范。原始习惯规范以社会为文化背景表现为具有“社会意志”的风俗习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又表现为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唐初,“西洱河蛮“还处於“各据山川,无大君长,不相役属”的部族社会,没有统一的政权,更没有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性的机构来认可习惯规范。故“西洱河蛮”的原始习惯规范还不可能真正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还处於一种从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过渡过程中,靠“礼”和纯朴的民约乡规来体现的阶段,此阶段最为明显的表征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