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人说看东西的包浆比较准(所谓包浆是古玩的术语,指通过长时间把玩或暴露在空气中形成的氧化层),那我要给大家讲个小故事。有一回,有人请我去参观他们的家具作坊,这是一个专门造假的地方。我就用一种半信半疑的态度逗他,结果那人很不服气,就给我展现他的作品:这个是刚做好的明代的包浆,那个是做了一半的清早期的包浆,还有这个是前几天做的清中期的包浆。然后问我:“您说像不像?”我一看,好家伙!真像嘿!心里就琢磨:这是怎么弄的啊?再一看,旁边就搁着他造假用的那些个“化学药品”,一桌子,密密麻麻的。一看还都认得。不是我化学学得好啊,搁谁也能认识,但是你绝对想不到!有什么啊?有可口可乐、白糖、酱油,还有什么红药水、紫药水、福尔马林、火碱、苏打、石灰,还有鸡饲料!你说够多邪乎!东西是简单,但是人家的配方你就不知道了。不过这种方法做出来的东西要想检查出来也容易,买点化学试纸一试,肯定呈现酸性或者碱性,这就不对了。但是别高兴,人家卖东西的人一定也不许你这么去试啊!所以这个简易的方法也不见得好用。——胡德生
简介: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