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根据农农发[200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发放《农药分装登记证》和《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并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已经发放的证统一到我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为做好换证和初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农药分装登记证和卫生杀虫剂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