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劳动能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劳动力的买与卖时,写道:“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能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笔者认为,根据研究的需要,有必要将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看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加以区分.因此,笔者将劳动能力解释为“客观存在于人体内的,当人参加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或为社会提供服务性劳动时,人自身所能运用的体力与智力之和”.通常,劳动能力个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一、人是劳动能力的载体.因为人的劳动能力总是和有生命的人类个体结合在一起的.它不能脱离活的人体而独立存在.只有人方有可能具有劳动能力.
简介: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及时、准确地确定企业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劳动仲裁工作实践中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至今仍被种种不同的选择标准所困扰,致使一些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调处.其中比较常见的选择标准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即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充当企业当事人;二是以招工权为标准,即由具有招工权和人事管理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充当企业当事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不无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