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22日皖国税发[2002]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国、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号,以下简称《办
简介:<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几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