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四川历来是富庶悠闲、别有洞天的旅游佳境,被古人誉为“优游天府”。“初唐四杰”之一的王勃于公元669年5月“自长安观景物于蜀”。写下了“入蜀纪游诗三十首”,这是目前我们所知的巴蜀旅游史上以旅游为目的地、个人旅游的最早记录。在他之后,诗圣杜甫入蜀,带着中原人的文化眼光,忽然感到蜀中是山川习俗迥异的“别一世界”。直至19世纪末,法国人古德尔盂入蜀,还写下了这样的观感:“入四川更惊其人工生产:入其野,桑麻遍野,井井有条,其农之勤可知。入其市,人工制造的物品,陈列满场,且发运他省者相望于道。此等绝妙未经开辟的舞台,如加点缀,即可成为一东方的巴黎。”
简介: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