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年9月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始了一个以法治为基本特征的新时期;标志着长期以来,计划生育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工作的历史的结束;标志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将获得长期、稳定、普遍的效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的重要保障。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刊组织了有关方面的一些领导、专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一些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研讨,以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精神。
简介:<正>近期来,围绕中国计划生育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人们发表了不少见解。如何正确评佶以往的计划生育工作,如何更好地制订未来的生育控制规划,确实需要人人关心,大家献计献策。本文试图对生育率水平与社会经济诸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以便论证对不同类型地区的生育政策应采用分类指导的办法。研究的方法是以上海经济区内上海市和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五省为例,选用1986年数据资料(资料来源;各地统计年鉴、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7年1%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做总和生育率与社会、经济诸多因素的断层分析。研究选取了以下各因素(表1):
简介:本文使用2016年120县人口监测系统数据,结合山东省婚育政策变动,聚焦山东省户籍妇女的生育水平与生育模式变迁,通过计算1986-2016年详细的分孩次生育指标,以了解相关婚育政策对生育率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文章重点分析一孩和二孩生育,因为这两个孩次合计占山东省出生人口的90%左右,并能够体现自1990年以来严格执行晚婚晚育和二孩间隔政策后人们生育时间和生育年龄方面的巨大转变。分析显示,山东省户籍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长期受严格的生育政策约束,不同时期主导性的政策类型不同,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晚婚晚育政策和二孩间隔政策的变动导致生育行为的年龄分布和平均生育年龄的本质变化及时期生育率剧烈波动。2013年以来相关政策调整后二孩生育率虽强势反弹,但其对提升时期总和生育率的贡献幅度,被同样迅速下降的一孩生育率部分抵消。当前山东省的生育模式仍不稳定,存在诸多进一步强化自愿推迟生育的影响因素,并将进一步降低时期生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