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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的不动交易主要是指不动的买卖、赠与、交换、预售、抵押、租凭等。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不动交易合同。我国不动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依法实行不动登记制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动交易合同的登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动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 标签: 不动产交易合同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 备案登记
  • 简介:【摘要】统一不动物权登记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效力最理想的状态是采用一种登记效力模式。但《物权法》规定了两种模式,一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这是原则性规定,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主要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此为特例。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采用现有模式是可行且必要的。【关键词】登记制度物权范围法律效力我国长期以来将不动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特别是国家公权力对交易秩序的一种干预,而不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待,从而形成了不动登记机关与行政机关只能一一对应关系,产生了多头登记问题。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影响了公示效果。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即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权属证书。在我国,实行统一的不动登记制度,首先应当统一不动物权登记机关。《物权法》第十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一是确立了不动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登记,二是确立了由统一的登记机构来负责登记事务。但具体如何统一登记机构,还有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登记,目前有三种意见:基层人民法院、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学者们对此分歧较大。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将登记管理职权统一到一个机构才是当务之急。另外,登记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行使其职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制度述评 我国不动产
  • 简介:2007年我国《物权法》第19条对不动异议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不动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三)明确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物权法》应当对异议登记提起后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处分不动进行明确的规定

  • 标签: 不动产异议 异议登记 登记制度
  • 简介:在意大利法律实践中,不动登记制度甚至超越了法律传统和逻辑理论的重要性,直接制约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意大利不动登记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登记制度类型的融合:它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以及对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不动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体例等规则,之后又受到德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但这种影响仍主要体现在微观制度层面,渗入到以法国模式为样本确立的登记制度体系内部,在共通互补之处融合,在彼此排斥之处替代.前者如对不动登记公信力的有限承认、登记机构受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双重管辖等;后者主要体现为不动登记簿向物的编成主义的改革,但是最终囿于现实条件未能实现.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 简介:【摘要】不动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崭新的内容,它从维护不动权利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对登记错误状态下事实权利人提供了救济手段。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充分利用不动异议登记制度,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动物权纠纷,是一条方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关键词】物权纠纷异议登记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系统地建立了不动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凡在不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物权即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确定了其公信力,称为法律物权。一般情况下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是一致的,但是对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后,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何实现救济,本文依据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不动的异议登记制度相关问题做出探析……

  • 标签: 不动产异议 异议登记 浅析不动产
  • 简介:登记不动物权公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公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进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 标签: 物权 债权 法定主义 预登记
  • 简介:三、不动抵押登记的意义和审查我国对不动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不动登记的效力,二、 我国不动登记效力的现行规定  不动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效力
  • 简介:不动登记的效力是不动登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 效力
  • 简介:本文运用物权登记理论,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不动物权登记不动债权行为备案与不动交易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不动登记不是不动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不动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动债权行为备案登记不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 标签: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交易 债权行为 物权登记 合同效力 交易合同
  • 简介:本文对我国不动登记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就公信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提出见解。

  • 标签: 不动产 物权登记 公示公信
  • 简介:目次一、问题的提出及术语的界定二、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运作机理(一)不动登记之对象:契据(二)契据交付:不动登记的前提(三)契据登记在美国不动物权变动中的功能(四)契据的登记及索引的制作(五)产权检索三、契据登记之公信力来源(一)当索引发生错误:契据登记体制下的"登记错误"(二)游逸的契据:

  • 标签: 登记 公信力 英美财产法 契据 产权链
  • 简介:不动登记制度创设以来,登记机构便面临着这样的困惑:面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究竟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给予登记,而审查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就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另一是实质审查主义.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 标签: 实质审查主义 不动产登记 形式审查主义 登记机构 制度创设 申请人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公证规定为不动物权登记的前置程序。公证以其特有的职能和效力.使不动物权变动顺利进行.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把登记作为不动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近年来因不动登记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动登记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缺陷.

  • 标签: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证 不动产物权变动 大陆法系国家 不动产登记 前置程序
  • 简介:不动登记制度可从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两个方面来构造,前者具体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官、登记簿;后者具体包括:预告登记、本登记、异议登记。从微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具体制度安排都可通过进行制度选择而更有效率;从宏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整合,将使制度资源达到充分利用。从而产生制度的规模效益,这也是一种高效率。中国不动登记法应该合理设计,使登记制度更有效率。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构造 成本 效率
  • 简介:日前,《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 标签: 物权公示 交易安全 利害关系人
  • 简介:<正>目次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二、制度构成三、法律效果四、占有的法律意义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一)理论论争及评析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不动物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是绝对不能囊括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 物权人 动产善意取得 抵押权登记
  • 简介: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具有公信力,不正确登记会导致善意取得之发生,并且导致国家对真正权利人的赔偿责任,这就迫使登记机构不得不对登记的事项,包括登记能力、权利来源、物权变动合意等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了正确土地登记簿的产生。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审查 分化 登记生效主义 土地登记簿 善意取得
  • 简介:不动登记的统一是不动登记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仍然存在行政管理目的性极强的多头登记格局。必须统一不动登记法律规范、不动登记机关、不动物权归属及变动的权利外观,并建立统一的不动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简介:不动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 标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 更正登记 权利事项错误 非权利事项错误
  • 简介: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不动统一登记制度才终于取得重大进展。不动登记是物权对世效力和公示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不动登记制度中的明显不足就是理论基础模糊不清,制度设计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有关不动登记的法律不仅零散,而且存在不少错误,有的甚至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制度缺陷直接危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不动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并对我国未来不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和立法进行了展望。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