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学界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多着眼于性质/效力,但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更重要的是其适用方式.并且,性质/效力与适用方式分置于本体论与方法论两个视阈.探析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效力为适用奠定基础,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技术,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必须梳理清楚适用方式一“参照”的逻辑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指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三段论.但当面对大前提(Rn法条)的模糊、冲突等问题,通过以该法条为连接点的案例检索,获得指导性案例GC-XX,并类比待决案件C与GC-XX的要件相似性,在盖然相似性的基础上,将GC-XX的裁判要点用于补强Rn的模糊、冲突等问题,强化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增强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操作性,使法官“能用”“敢用”“会用”指导性案例.
简介:构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裁判过程大致为:先利用判例检索系统寻找判决先例作为基点,然后运用归纳推理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运用类比推理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最后运用演绎推理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产生于辅助成文法统-适用的需要.在德国,多是通过查找法院的判例集中的引导词来识别判例,适用基本上并没有脱离演绎推理的论证方式.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上既要比较案件事实,又设置有裁判要点,从而显现出与两大法系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指导性案例适用技术可以被模式化建构为四个阶段,即查找可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相似性判断、运用排除规则进行检验和适用裁判要点.
简介: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今年4月,邱县制定出台《中共邱县县委关于选派基层党建指导员的实施意见》,向105家非公企业选派66名科级干部担任企业党建指导员,定期到企业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服务”活动,持续增强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开展大学习,提升企业党务水平。面对面示范。党建指导员每月20日到分包支部开展党内生活,推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落实,真正使党的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严起来、实起来。制度建立以来,全县指导员围绕学习党章、十九大精神等主题,集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7次,累计上党课462人次。手把手指导。党建指导员围绕支部书记职责是什么、三会一课如何开、党员如何发展等问题,对企业党务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企业党务干部的工作能力。实打实监督。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采取不定期对党建指导员到所联系党支部开展活动情况、党支部工作手册记录及档案资料等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今年以来已开展集中督查7次,进一步促进了基本制度落实。
简介: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指导性案例使用不仅需要“类案类判”,还需要“异案异判”。“异案异判”就要求法官退出适用不同于待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退出适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体制的融贯性要求、司法实践的发展性要求、应对隐性使用的需要以及类比推理的结果不相似。其中前两种属于广义上退出适用的原因,可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并不存在使用难点。退出适用的难点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在参考判例法的区分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文法体制、演绎推理与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的要求,以“相关法条”为中心,借助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展开事实要点对比,结果为不相似的则退出适用。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示、充分说理。以期实现“异案异判”,真正正确、有效地使用指导性案例。
简介:党的十九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公安机关要跟上时代步伐就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对党忠诚信念,牢记服务群众宗旨,发挥保卫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改革创新,打造过硬素质队伍,推动公安工作全面迈进新时代。
简介: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