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司法过程的独特性使案例指导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有别于民商、行政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当前刑事案例指导实施情况与制度预期有较大落差。司法人员对一般参阅案例的旺盛需求说明我国并不缺乏推行一种案例适用机制的土壤。案例指导制度效果不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和过度简约化、刚性实施可能性引发的悖论、内部人员选拔对高识别性信号信息的需求、自上而下实施机制的无力、案件决策的行政化、多重司法政策目标难以兼顾、外部约束相对有限等。当前司法改革提出了完善案例指导的要求,也为案例指导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如果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案例指导的前景还是乐观的。
简介:中央苏区,是一个源于地域概念的政治名词,是中国苏维埃革命区域发展的一个缩影。中央苏区的创建与发展,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一大成果。这一辉煌成果,是用牺牲、苦难和挫折换来的,是与共产国际的指导紧密相关的。在中央苏区历史发展进程中,共产国际的指导大致经历冷眼旁观、关注重视、规划蓝图和加强“活的指导”、强化领导机制五个阶段。共产国际及其设在上海的远东局的指导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并形成为党的主要文件,以实现总的政治上的领导;利用高度集中的组织制度,在按“俄罗斯式”从莫斯科向中国派遣代表的同时,还利用中共党内的一些错误和矛盾,影响党的领导层的组成,以保证共产国际路线的贯彻执行。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极高的并且多重性的意义。然而,其并不直接有助于"同案同判",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并不能自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已经推出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如何避免武断化的刑事个案指导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武断化才是最关键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不应被附着太多的社会意义,不能被作为一种判决宣示(与犯罪作斗争的态度)和满足于提供一种简单的结论性标准,而是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避免案例的指导性归于沉寂。作为刑事指导案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例外性、补充性规则的形成和对平衡性的追求,以此促进司法理念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造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拘束力。展望指导性案例的未来发展,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品格,未来宜将其归入《最高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件之中;造法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为具有司法造法的色彩,在遴选时应该更加审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不宜被遴选为造法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享有入罪方面的刑事造法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权。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在该制度的名称争议上,我国不应该采用"判例法"称呼,而应该坚持"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上,案例指导制度对原有审判制度具有补充性和辅助性;在内涵的界定上,之所以出现"指导性案例"的所谓广义和狭义问题,在客观上,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体系混乱有关;在其科学定位上,指导性案例对后案所起的作用是裁判理由的说明,而且应该可以被后案作为裁判理由援引,但不能是后案判决的直接依据;在该制度的运行良好的判断标准上,应该是以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案审判中被实际援引为标志;该制度局限性主要是参照效力不强;在该制度适用技术问题上,其具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其不仅有助于法官抵制外来干涉的很好的武器。而且,从长远来讲,形成一种中国式的案例审判方式,也是有可能的。
简介: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他们对共产主义的理解,论证了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共产党宣言》及时进行反思和补充。学习《共产党宣言》,掌握其阐述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有助于我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不走邪路,不走老路,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市场化、社会化;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简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与现实需要所形成的检察指导创新形式,应强化监督指导作用,并协调其与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关系。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但应进一步加强"参照"效力的配套运行机制。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判例和司法解释,但与刑法规范、刑法司法解释一同形成刑法适用的三个层次。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布主体应当多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与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强化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和范围,突出典型性、指导性等要求,深化检察监督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