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3月11日至13日,焉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自治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简介: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承担愈来愈多的人权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对企业海外投资具有直接影响。企业不履行东道国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人权义务可能遭致的投资失败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遭遇到的一项重要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人权话语来阻碍他国在其关键行业的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充分履行尊重东道国政治权利行使与表达、尊重劳工权利、尊重环境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尊重东道国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义务。中国企业要想增强反对人权意识形态化的意识和能力,就要大幅度提高关键投资领域的人权意识;警惕西方发达国家的双重人权标准;在海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和员工发生冲突与争议时,需要强化侵犯人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简介:自然债务的外延应当从本国实定法和概念功能两个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从发生原因上看,自然债务包括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而赌债等形态则不构成自然债务。性质上看,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债务。自然债务的效力体系可以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推论的出发点展开:静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同时也欠缺私力救济力,且自然债权无法作为主动债权而有效主张抵销;动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二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自然债权在债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
简介: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路径应该是: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通过国内相关人权立法协调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建立体系化的人权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来源是宪法,而不是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人权立法的义务来源是宪法中所有关涉基本权利的规定。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文本规定去理解和把握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主要内容,而对该条款的文本解读必须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人权立法义务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要从根本上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义务,应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权法。
简介: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全相同于涉及权力分配宪法以及公法规则,无法容易地移植到别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普及、国家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全球司法对话的开展,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本国人权法律活动过程中会有意识采取比较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来决定是否移植外来的人权法规则以及确定具体的移植方式。基于此,笔者基于人权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两点:(1)移植的法律不与当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冲突,从而导致民众普遍的规避法律;(2)移植的法律可以被司法者普遍地遵守。并在此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分别从人权法的立法移植、法理移植和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角度具体结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了具体的人权法的移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