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
简介:应当对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进行调整,一、从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历史看二者的差异性1.股份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2.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及其特征二、中国公司立法之总体设计存在的缺陷1.新中国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诞生背景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规定的不足3.从外资企业法角度看公司法的改革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计缺陷三、我国股份公司之组织机构设置缺陷1.我国股份公司之组织机构设置缺陷2.股份公司之法人代表制度的设计缺陷3.股份公司之人事连锁制度四、公司民主与监事会改革五、对关联公司约束的及克服六、大众化公司的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制度七、结语与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将现有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并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中
简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是指引我们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特别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科学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影响和重要意义,做出了“中华文化是中华儿女共同的精神基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兴文化”的使命任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为新时代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