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简介: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由此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错误、文义不清、功能定位失准之弊,且与侵权责任法等周边制度协调不畅。从根本上讲,这是保障经济法义务履行时对民事责任机制过度依赖所致。所以,应将其立法目标矫正到改善经营行为上,改正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假买假的立法错误,将入责所违反的安全标准限定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损失”、销售者“明知”、标签和说明书影响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依比例原则将惩罚性赔偿改造为可弹性适用的规则,创新有利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压力扩及所有类型经营者的程序规则。
简介:本文原题为“EncounterswithModernity”,选自罗德斯(R.A.W.Rhodes)等主编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TheOxfordHandbookofPoliticalInstitutions)。塞缪尔·毕尔(SamuelH.Beer)1911年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1932年在密歇根大学毕业后赴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攻读中世纪史硕士学位,1938年至1943年于哈佛大学攻读政治学博士学位,其后执教于哈佛大学并任政治学系主任,1976年至1977年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2009年逝世于华盛顿特区。毕尔教授长期致力于比较政治学、美国联邦主义与英国政治研究,在英美政治比较领域取得开创性成就。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曾在《美国政治》自序中谈到该书灵感缘起于博士答辩时,毕尔向其提出的有关政治思想同政治制度关系的问题。霍尔(PeterA.Hall)数次回忆毕尔在指导其博士论文中闪现的学术思想,指出毕尔重视制度的文化向度有助于联结政治科学的新旧制度主义,并对新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产生深远影响。2005年,毕尔教授应邀写作本文时已逾94岁高龄,他在文中回顾自己步入政治科学与比较政治学的历程,将自由心智界定为现代性的伦理基础以及现代化进程的统摄力量,从而论证自由主义理念与民主政治实践的相互塑造。透过毕尔对其学术人生的自述,以及文中展示的二十世纪英美政治演进轨迹,可以看到黑格尔、格林、罗伊斯的观念主义传统,怀特海、杜威的过程哲学及逻辑主义传统,韦伯、帕森斯、阿尔蒙德的文化主义传统,白芝浩、威尔逊的制度主义传统,以及英美新工党和新民主党第三条道路政策主张,是怎样融入毕尔的思想和经历当中的,他针对思想创化、个人自由、政党发展、社会联结、国家整合提出的一系列深刻洞见也因此更富亲切感。
简介:群众路线的制度化建设是贯彻群众路线与生俱来的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具有相应功能,均是群众路线制度化的载体和依托。人大制度、政协制度分别是中共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通道和基础通道。把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两大基本制度来认识并进行建设,是攸关中国民主发展与政治安全的战略思维与战略行动。依托并强化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的功能,充分发挥这两项制度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的独特而天然的价值,使之成为群众路线制度构建的根本通道和基础通道,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安全通道,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的重大政治责任。
简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诉讼活动应该围绕审判建构和展开,侦查、起诉、执行的制度设定都是为了使审判能够有序进行,庭审阶段证据调查对于事实的认定具备实质化影响。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使证据成为诉讼活动展开的基础,而预防关键证据灭失的保全措施成为举证的制度保证。与民事、行政诉讼不同,刑案证据采集具有很强时效性,个别证据如果不进行妥善保存,就会面临灭失风险。被告人的依申请取证程序虽然存在,但由于启动条件设置较高,对于辩方合法权益保障能力发挥有限。刑事诉讼的追诉犯罪性质要求证据收集与保管主要由追诉方完成,这使追诉方通常重视收集对追诉有利的证据,而忽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采集。刑事证据保全的重要性直接源于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赋予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申请权,不仅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也将形成促动。
简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存在缺陷,证人出庭效果不佳。建议通过完善证人应当出庭的前置条件,确立有限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明确拒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并通过增加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力度,重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制度治党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运用的最为有效的治党方式,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基本保障,又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还是全方位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制胜法宝。为了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制度治党,必须从提升制度质量维度切入,着力构建架构科学、内容完备、程序规范、运转有效的制度体系,切实保证单项制度管用和可操作,尽快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贯通,最终使党内法规制度达到均衡状态。鉴于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通过严格的执行来维护、制度的效力必须通过有力的执行来彰显,故而为了全面推进制度治党,必须牢牢抓住提升制度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获得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党的纪律不会成为软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