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虽然说的是下棋,但移植于人生,类似情景亦不鲜见。因为人生的紧要处往往不过几步,倘若选择差之毫厘,结局则会失之千里,以致误入歧途,大错铸成。人间万苦人最苦,其苦其难就在于恪守正确的价值选择、道德选择和人生选择并非易事。在面临着形形色色的选择时,特别是在“义”与“利”面前,是以义为先还是以利为重,从理论上说早已有圆满的答案,而实践上远未达到尧舜境界。于是,想起了宋太祖在听到“有吏受赃,事觉赴井死”之后,对群臣说的这样一段话:“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爱利,而不知爱身,人之愚孰有甚于此?君子闻义则喜,见利则耻,小人见利则喜,闻义不徙,是故君子舍生取义,小人则舍生为利,所为相
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简介:公共利益的立法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内容指标和技术指标,立法内容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立法主体和立法权、认定主体和认定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司法救济机制等。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的社会现状相吻合,无所谓孰优孰劣之分。我国应采取“以宪法统领公共利益,以部门法规范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立法路径,通过概括条款、列举条款、兜底条款、排除条款等形式界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