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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存在严苛和放任两个极端,而学校教育也存在着重成绩轻思想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缺陷。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缺陷阻滞了社会化进程,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应考虑完善留守儿童教育方式以及内容,增进沟通交流以及增强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关爱帮助。

  • 标签: 留守儿童 受教育权 社会化 对策建议
  •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教育领域,则是人民群众对更优质教育的期盼,与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实之间的矛盾。自2012年国家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来,教育公平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区域、校际的教育差距明显缩小,为促进社会公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 标签: 教育均衡发展 职能作用 义务 社会主要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简介: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却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事实行为,我国立法对其的回避在现实中使相关案件得不到真正的解决。本文从同居权的内容性质国内外立法状况进行介绍,对我国同居权的立法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 标签: 同居权 夫妻关系 立法建议
  • 简介:注意义务是法学理论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是侵权法上过错判断的核心要素和评价标准。中医诊疗客观上存在理论基础与现代医学不一致、中医诊断带有主观性、辨证论治过程难以还原等基本特征。在中医诊疗活动中也存在有注意义务,其来源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服务合同和先行行为。在一般注意义务上,主要包括:诊疗义务、医学文书制作和保管义务、告知义务;在特殊的注意义务上,主要包括:风险预防义务、保密义务和转诊义务

  • 标签: 中医 诊疗活动 注意义务
  • 简介:员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此义务引导下,雇员应与雇主利益保持一致,由此形成言论‘‘不为、应为与可为”的三重边界:不为”系雇员行言受有的直接约束,表现为保密义务和不损雇主利益之言论义务,对前者须重点考察义务性质、约定、适用范围及客体,对后者则应结合侵权四要件厘清雇主利益内涵、类型化雇员不当言论、分析因言受损间的关系及雇员主观过错;应为”指雇员在雇主利益面临妨害时负有的告知义务,是对雇员言论的变相限制和更高要求,应予严格限缩适用;可为”系雇主私益与公共利益抵触时雇员公益告发的权利,其属不为的合理例外,须与应为明确区分,且在满足三项要件后方能适格。雇员言论不忠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应以惩戒相当为原则、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

  • 标签: 言论自由 雇员忠实义务 保密义务 不当言论 公益告发
  • 简介:夫妻之间是否具有救助义务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但如果没有法理支撑便没有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又不合理,但若根据刑法作为的义务来源分析,则有可能在一定的场合下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 标签: 夫妻义务 刑法责任 不作为
  • 简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调整机制,医患权利义务配置不当是医患失控的症结。依据权利义务统一性,通过权利义务安排法定医患利益、医患行为模式,是遏制医患失控的药方,其药引便是医患权利义务的统一配置。医患权利义务统一机制包括:第一,通过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结构上的关联性,明确医患行为模式;第二,依据医疗行为自身权利义务统一性,制约医疗行为营利性;第三,利用医方经济权利实现依赖性患方支付义务履行,掣肘医疗行为恣意性。

  • 标签: 权利义务 医患秩序 医患关系 权利义务统一性
  • 简介: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和处理阶段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衍生出收集者、处理者的强制告知义务。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从两个阶段完善强制告知制度,如扩大告知义务主体,明确告知法定事项,强化个人信息删除责任。未经知情同意擅自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侵害知情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过低,难以激励信息主体积极维权,因而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立法应摒弃法律统一规定模式,改采个案计算模式。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定可采用“履行差错”计算法。

  • 标签: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信息不对称 告知义务
  • 简介:劳动关系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市场双向自主选择并通过缔结劳动契约而形成的特定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义务与责任的依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分配状况。即保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构成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伦理逻辑与立法依据,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应承担诚信义务与契约责任,在履约阶段应承担保护责任与照顾义务。劳动立法应以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场保护劳企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既形成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伦理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有效机制,又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调节功能。

  • 标签: 用人单位 责任 义务 劳动法
  • 简介: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及审查的程度没有单独规定。有必要将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与免责条件结合“交易服务”的特殊性做出单独规定,使审查义务的相关立法更加精细化、具有可操作性。为实现审查义务在法秩序内的统一,审查义务在民法、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内容应当有所不同,审查义务的特点与程度必须与经营模式和对象相适应。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 审查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
  • 简介:案情:父母拒绝抚养女璺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某女婴因患先天性疾病,父母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女婴入院不久,女婴的父母就以筹措医疗费为由离开医院,不再与院方照面,手机也无人接听。院方去其住地,发现夫妻二人已人去屋空。女婴医疗终结,一直滞留在医院。经一年时间查找无果后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将隐姓埋名去外省多地打工的这对夫妻带回,

  • 标签: 监护人 抚养义务 资格 撤销 公安机关 医疗终结
  • 简介:学界有多种理论可以证明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的守法义务,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制裁论是其中之一,也是被使用得最为频繁的理论。奥斯丁通过把制裁嵌入法律规则的途径来说明法律的性质,进而解释公民负有守法义务的原因即避免恶。这种对守法义务的解释逻辑不仅面临情境情形的困境,而且把实现欲望作为目的,加上采取手段与目的的论证方法,在解释守法义务时会导致逻辑漏洞。更严重的问题是,法律制裁论只有将强内在理由论修复为弱内在理由论才能成功解释守法义务。以法律制裁论解释守法义务还受制于“避免恶”的预设、“避免恶”是高阶欲望、欲望的排序难题、守法理性所内含的具有规范性的预设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依赖于人的正确认识等诸多限度。

  • 标签: 守法义务 法律制裁论 欲望 内在理由论
  • 简介: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业的重要制度,《保险法》对此做了诸多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拟建议从增加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增加保险人核保的权利,完善对违反告知义务人的否定评价等三方面,来完善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 标签: 保险法 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 简介:《公共图书馆法》增设了公共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加大了对于读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但该法的规定缺乏体系化的顶层设计,关于公共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规范的引领作用。应从立法理念、逻辑体系、条文表述等维度入手,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实施细则》,将安全保障义务控制在可预期和可期待的范围之内并受比例原则的约束。

  • 标签: 公共图书馆 安全保障 过失相抵规则 侵权责任
  • 简介:“环境国家”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实践需要的国家新类型、新形态,其落实需要围绕特定时期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而展开。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看,经历了从“总量控制目标”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历史性转型;我国环境法治正在经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型,国家义务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在法秩序中的具体实现,需要各个公权力主体采取积极行动,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当代中国宪法秩序,执政党在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过程中发挥核心与主导作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形塑实现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更好地规范、促进国家权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使。

  • 标签: 环境质量改善 国家义务 环境国家 党政同责
  • 简介:一、保全证据公证个案列为公证指导性案例的意义第一批公证指导性案例第3号案例为“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及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下称“单方收回租赁房屋保全证据公证”)。这一指导性案例表明,保全证据公证在社会治理以至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标签: 权利义务 私力救济 保全证据公证 指导性案例 行为 租赁房屋
  • 简介: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扩张强制缔约制度的呼声。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类型化的探讨有利于加强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强制缔约制度,一般将其区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但分类标准并不统一,本文从义务主体的视角对强制缔约进行初步的类型化,以增进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强制缔约义务可以区分为公共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国家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普通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制度的三种类型在制度目的上有很大的差异,被观察的视角也有所不同。

  • 标签: 强制缔约 缔约自由 类型化 公共事业
  • 简介:物业费纠纷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常见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少交或拒交物业费的纠纷,法院裁判依据不一,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合同约定义务的认识误区。经过对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经费制度和业主自治组织催缴措施的研究,发现交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并且是由业主自治组织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与我国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存在差异。基于物业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明确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物权行为,厘清业主、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分析法院对于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判决原理。可知:物业费是业主基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履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义务而应当付出的成本费用,因此,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其法定义务

  • 标签: 物业费 业主 准公共物品 物业服务合同 法定义务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 标签: 《海商法》 收货人 卸货港 提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