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一是试行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的同时,继续深入研究完善该项制度及其相关的辅助管理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捷性及高效性。二是充分认识和把握好“统分结合”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作用,将两项制度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注重与合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关系,以取得各方的支持,便于制度的顺利推广。四是一定要落实考评奖惩机制。主要包括对合同监理师的奖惩制度,对合同相对方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禁入”制度等。应成立由合同相关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理委员会”,负责综合考评工作。使该制度的启运伊始就进入一种良性循环状态。【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早已成为微观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之一。如若该载体运行合法、合规或者合约,则有利于合同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如若该载体运行违法、违规或者违约,一则不利于合同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二则使得合同主体易于产生合同性法律风险。为此,笔者撰文,旨在粗浅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并推行一套相对完善固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即借鉴现行的“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则和有益做法,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合同监理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从合同的初始缔约直至签约、履约、合同终结及关闭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介入,并对法律风险点进行及时准确地预测、排查、动态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简介: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