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557份律师调查问卷为样本,本文展示了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状况。在律师视角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等方法”的界定较模糊,无论是暴力殴打型的肉刑,还是“冻、饿、晒、烤等”“疲劳审讯”“长时间保持某姿势等变相折磨”等变相刑讯,抑或“心理强制、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口供,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空间都不大。“重复自白”的证据排除并无法律规范,实践中虽已有案例支持排除,但是,可能性也很小。从程序层面讲,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表现出“辩护方申请难”“控诉方证明易”“裁判者裁量权大”等特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落实,不仅需要《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该规则本身进行合理化,也需要宏观上对“控、辩、审”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简介:任何文化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中,文化安全在时间驱动下发生变化,时间因素对文化安全产生何种影响,它是否会侵蚀、威胁文化安全,文章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了递进的分析。首先,时间通过对社会结构的改变而对文化安全产生了显性的影响。时间结构和时间维度的变革,为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后果:文化的商品化和碎片化;人文主义衰微,文化的自主性受到威胁;时间问题带来了价值秩序的重构,短期性和即刻满足受到偏爱;文化失去批判能力,成为娱乐。其次,时间自身及其围绕它的变化对文化安全产生了的隐性但却是根本性的影响。在多变且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对时间的感知和与之的关系都是疏离的,这种脱位意味着文化被从其扎根的环境中抽取出来,文化根基被削弱、文化空间减少,从而使文化失去发展自身的权利和能力,高度的变化性和不确定性过度磨损文化的再生产能力。最后,关于文化的能动性问题,即是否存在着文化对时间的反作用力。其结论是,文化是时间背后的“沉默的规范力量”。这样的认识能够帮助我们提高应对文化安全议题的自觉性,从文化之中寻求文化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透过时间的视角,可以看到一定的文化的稳定性是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中,文化安全议题尤显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