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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学界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一直存在争议.然而,学界的争论又多在"同种数罪"含义的含混不清的前提下展开,从而失去了其本应有的价值.

  • 标签: 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 连续犯
  • 简介:案情:被告人汪某于2000年至2004年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27亿余元。2005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0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1305年11月,公诉机关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汪某,认为被告人汪某于1997年至2002年2月间,非法向同村村民王某吸收存款400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06年4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汪某非法向同村村民王某吸收存款4000万元的犯罪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汪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判决 有期徒刑 处罚 漏罪 金融监管部门
  • 简介:当数罪主刑中同时出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该如何并罚,刑法对此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较之并科原则的严厉与吸收原则的纵容,限制加重原则在处理该问题上表现出优越性,应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基本原则。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关键,不在于回答如何在相异主刑之间进行换算,而在于探知对轻罪主刑进行削弱的程度和比例。有关刑期量化这一技术性问题可以从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旨意中得到启示,并借助对重罪主刑与轻罪主刑之间联动关系的考察,从而得到非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刑期的计算公式。

  • 标签: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 刑期量化
  • 简介: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实行过限 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 刑法理论 刑事责任 过限行为
  • 简介: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范某已于2001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日,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当年10月26日,范某再次盗窃触犯刑法。范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在能否对范某实行数罪并罚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而缓刑考验期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10月28日)起计算。范某再犯新罪时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启动,因此,不能数罪并罚。请问:对范某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志恩唐志恩同志: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和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范某又犯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之后,缓刑考验期限启动之前,既不是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也不是缓刑考验期内的新罪,无法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找到是否数罪并罚的依据。由于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还存在十日的上诉(抗诉)期限,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覆盖...

  • 标签: 判决尚未 尚未生效 犯罪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他罪行”的理解,学界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的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名,还是异种罪名,都应成立余罪自首。

  • 标签: 余罪自首 罪行 “以自首论”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现行刑法
  • 简介:当同一标的物上存有多个担保物权时,就会出现担保物权的竞存。关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竞存的效力冲突问题,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范有限,有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必要将以同种典型动产担保物权为核心,探讨其发生竞存时的顺位关系,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 标签: 动产 担保物权 竞存 顺位
  • 简介:我国同种数罪处罚方法存在的问题,源于我国刑法制度层面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之间的冲突,数额犯、数量犯的大量存在使这种冲突表现得直观和明显。在现有的刑法规定之下,任何解决方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把同种数罪处罚问题的解决,放在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整体中予以考虑,以期在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中加以彻底解决。

  • 标签: 同种数罪 处罚方法 矛盾 原因 解决
  • 简介: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从事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务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争议的。本文主要就多次挪用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多次挪用 公款 数额
  • 简介:本文从法律行为理论出发,认为对在同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不同种类物品的行为应当以数罪认定,虽然是一家之言。,犹望引起理论界对传统行为理论的思考。

  • 标签: 走私 走私罪 数罪并罚
  • 简介:一、关于罪数的判定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

  • 标签: 连续犯 刑事处罚 数罪 区分标准 构成要件 罪数
  • 简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 标签: 犯罪分子 第二审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撤销原判 发回 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