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的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简介:“积极政府”指政府作为积极的行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中国自大禹治水传说开始,就表现出积极政府的特色。这是中国发展的优势。只是这一优势曾经为近代西方主流价值,也为历史上伴随积极政府产生的负效应所遮蔽,甚至被扭曲,未能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和理解。基于中国事实场景,可以充分理解“积极政府”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和相伴随的消极效应。从中国历史发展和改革开放实践看,一个积极有为的政府是必要的。只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对积极政府以合理的角色定位,建设一个有合理边界、高效廉洁、能激发和调动全体民众积极性的“积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