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刑罚体系变革再次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一部良好的刑法典,其刑罚的轻重衔接必须符合相对科学、合理的阶梯性结构,因此改变我国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显得尤为重要。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立足我国国情、尊重历史、严谨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减少死刑,延长生刑”是目前调整和优化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方向。【关键词】刑罚体系死刑自由刑一、《刑法修正案(八)》“减少死刑、延长生刑”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这十三个罪名分布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犯罪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第一,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其中,前九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为经济性犯罪;后三种犯罪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第二,在司法适用上,都属于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犯罪,其中有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就基本没有适用过。
简介: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只有三种情形,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作了明确解释。“案情疑难复杂”显然超出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情疑难复杂”很难界定,如果以此为由适用该条款,必然导致滥用。其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