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都可以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取得时效将占有直接转化为所有,诉讼时效通过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间接影响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肯定说,其价值正当性仍存在澄清的必要。在立法技术层次,由于诉讼时效不能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讼时效不适合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搭桥模式"将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嫁接在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上,可弥补单纯诉讼时效进路的不足。"搭桥模式"或传统的取得时效模式都可减少或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彻底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再分配问题。至于最终选择何者,则取决于立法者的偏好。"搭桥模式"重点规制原所有权人的不作为,取得时效模式侧重考察占有质量。"搭桥模式"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完全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传统的取得时效,尤其是时间段善意取得时效,其目标不在于完全消除而在于部分地减少占有和所有的分离。
简介:罗马法规定,通过让渡来继承获得所有权需要正当原因。现有的许多见解认为,要想保证所有权能够正常转移,就必须要具备两重要件——正当原因和占有转移,这很有可能是因为使用现代的占有概念从而得出的结果。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当时'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就必须要理解正当原因的本质,为此,自然首先要准备理解当时关于'占有'的概念。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占有这一概念及其本质做出一个体系性的解释,而且占有概念还被广泛地使用。首先以当时关于占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为中心,将占有分为外表上的占有以及市民法上的占有,对它们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考察'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要件——正当原因与占有的关系。
简介:关于业主违反义务,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其难以进行有效规制,业主权利亦难以得到有效救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大陆地区建筑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我国应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义务且导致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的业主,应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让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民法典》编撰之际,以期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纳入《民法典》,以规制业主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社区的安宁与和谐。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和追溯。在司法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立场。有权解释在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独立的生效时间,不应将其生效时间提前到与之相对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由于有权解释具有两重性的特征,即相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从属性和自身扩大解释倾向而产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从无到有和从旧到新两类有权解释采用不同的溯及力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有权解释还存在过渡性的司法解释,故不能一概采用"看两头、弃中间"的态度而忽视"中间法"存在过的事实。从无到有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原本固有的涵义,适用从新原则;从旧到新的司法解释势必有所更新和扩张而不利于行为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简介: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中央要有权威”论断,强调“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邓小平关于这一命题的系列论述,在治国理政方面有着丰富内涵。他提出,善于把握时机来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最关紧要的是要有一个团结的领导核心;强调中央有权威,才能谋划全国“一盘棋”;针对改革开放方方面面的工作,指出“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维护党中央权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大课题,是被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证明了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当前,中国正处在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条件下,正处在国内改革全面深化、发展全面推进的重要时期,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重要意义尤为突显。党中央权威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同志为党中央、全党的核心,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简介:生怕我和女儿要他养因家暴与前夫离婚后,我没想再婚。我在医院做护士,收入可以应付我和女儿的生活。我爸妈有退休工资,维持日常开支没问题。可是,我妈却一再劝我再婚,她说等他们走了,女儿嫁了,我就是孤苦伶仃一个人了。我想想也对,加上周围总能看到恩爱夫妻出入,对于婚姻,我渐渐又燃起了期望。先后相亲几次,但都不满意。后来,同事给我介绍了陈森。陈森从部队退役后在民政局工作,妻子因之前受不了长期分居跟了别人,他从部队回来
简介:《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