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特殊规律,一般经历起因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扩大——基层无法控制——惊动上级——迅速处置——事态平息这样的过程。和一般群体性事件相比,此类事件具有聚集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破坏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等特点。从G省N市“6.13”群体性事件的生成过程、扩散机理和处理来看,如果在事件处理中研判不足、方法不当,很容易由一起简单的事件迅速演变升级成大规模的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对这种短期内迅速聚集的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注重把握其发展演变的特殊规律,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果断处理和事后快速恢复,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化解,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简介:欧亚地区存在这样一种实体,它们拥有国家的基本特征,但是没有得到国际承认而无法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作者将其定义为"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它们在法律上都归属于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因外部力量的支持得以存在,而原属国失去了对它们的实际管辖权。本文以阿布哈兹、南奥塞梯、科索沃与北塞浦路斯为例,分析了"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和得到承认的程度差异,指出它们是民族矛盾以及外部势力介入的共同产物,其出现不仅为国际局势增添了不稳定因素,导致自身国际境遇的孤立化和边缘化,更是欧洲一体化的逆过程。由于承认的缺失,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下去,但从其内部现状及国际影响来看,这不是一个应该鼓励的现象。
简介:我国现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不论是量刑理论还是量刑买践,郡倾向于有期徒刑的规范化,侧重对徒刑的量化规范,对刑种裁量的规范化却鲜有涉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刑罚结构的阶梯性以及法定刑的配置模式、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决定了“刑”之规范化既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量刑规范化作为一项系统、全面的工程,不应当仅着眼于“量”之规范化,更应当着眼于“刑”之规范化。主刑和附加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合理选择、搭配乃是一门非常高深的学问,法官对刑罚种类的正当选择乃是量刑均衡化的第一步,“刑”之规范化是我国今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大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