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中国成立之初,很多亲友纷纷写信给毛泽东,请求给予帮助。毛泽东根据实际情况,既坚持原则性、革命性,又富有人情味、亲和力,用不同方式处理了各种亲情关系。比如,对于诸如到北京工作之类不合理的要求,毛泽东坚决委婉地予以拒绝,而对于曾经为革命作出过牺牲和贡献的亲友及其家人,他则尽力予以生活上的资助。同时,对于亲戚的言行,他严格约束,严禁搞特殊化。所有这些,我们都可以从《毛泽东年谱(1949—1976)》一书所收录的毛泽东给亲友的回信中找到充分的证据。
简介:从本源意义上看,乡村司法应为乡村人民法庭之司法。历经多年发展,乡村人民法庭目益现代化、规范化,法官办案方式亦由"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转向形式化的司法方式,但结果却近乎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这表明,我国乡村司法已陷入"内卷化"困境。囿于各自研究进路的限制,乡村司法既有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无法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这从根本上看,又是由法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的对立造成的,二者实际体现出的是价值与事实的紧张与对立。因此,欲走出困局,在乡村司法的研究中须将社会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加强两种进路的对话与合作。在此基础上对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理论予以建构,进而对乡村司法制度予以最低限度的改造。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判决效力理论尚未形成认识一致的理论体系。既判力在作用的主体上是否具有相对性,在作用的客体上是否应当严格限于诉讼标的,即前诉对争议事实的裁判,在后诉中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于既判力一样遮断当事人重复争议的效力,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上必须尽快妥善解决的问题。虽然美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通常做法差别很大,但是在判决效力理论上却具有共同性:基于程序保障的考虑,强调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前诉争议事实只有被充分诉讼过并裁判过,在后诉中才具有遮断当事人重复诉讼的效力。相应的原理与制度设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更新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追续权由法国所首创,旨在保护著作权人从作品后续交易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尽管《伯尔尼公约》和《欧盟指引》都对追续权作出规定、目前世界上已经有70多个国家承认追续权,但各国在追续权的用语、权力属性及立法合理性上仍存在分歧。著作权人是针对后续交易本身而获益,还是仅对增值获益,以及获益的计算方法;追续权究属人格权、财产权还是复合性权利;规定追续权是否会对市场的经济效果产生影响,这些方面均存在以两大法系为对立双方的重大分歧。尽管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三个建议稿中对追续权有所提及,但目前没有正式的追续权立法规定。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市场的前提下,对追续权的立法很可能提上日程,因此,对追续权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争议进行梳理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