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人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简介:罪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原则,乃是今天法治国家刑法的传统内核,在德国,这些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逐渐转型为现行宪法上的内容了。这一转型过程,使得我们在进行刑法讨论时,需考虑宪法上的视角。刑法的解释方法中也增添了宪法导向的解释和合宪解释的选项。刑法基本原则宪法化,虽使得刑法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也可能削弱刑法的明确性,但同时它也使刑法基本原则具备了“实定、现行宪法”的身份,提升了规范层级,进而在实践中变得更加有效。这些特点体现在击落客机案、静坐案和竞选捐助案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中。从德国角度看,尽管具体案件情况殊异,对这一宪法化转型总体上仍应予以正面评价。不过,这不意味着要取代刑法基本原则和取消刑法学的独立思考。
简介: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新开启,不仅是我国法治强国梦想之舟的重新扬帆启航,更是我国法治进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性质的大工程。民法典的编纂需要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的支撑。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具有二十一世纪特质的共识之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提高民法典的编纂质量上。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首先从理论上解决如下几个重要关系.即未来民法典与现行立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习惯的关系、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与法学家及立法工作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在理论上依然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民法典编纂的质量就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