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迄今为止的通说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内阁制。笔者认为,《临时约法》之政体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独具特色的混合政体。其奉行的不是西方宪法理论中的"限权"或"控权"思想,而是中国传统的权力"牵制"思想。这一点,从该法关于国家行政权力分配方面可以得到充分说明。
简介:<正>一、商法思维与商事立法的关系互动(一)何谓商法思维商法思维,是法律思维的一种,是受商法特性和本质所影响的一种法律思维。简单说,是从商法的本质和特征出发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反映了商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反映了商法的特性。当前,学者对商法思维的总结虽然各有主张,但以下一些则是公认的:1.保障营利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应该以保障营利为基本原则,在制度设计上要更有利于实现商事活动营利的目的。2.效率优先严格说来,效率原则是营利原则派生而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商事活动营利的目的,必须要有效
简介:民国法律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配偶互有告奸之诉权,第一次终止了传统社会对妇女存在的不平等待遇。那么,民国女性配偶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诉诸法律维护其婚姻的呢?本文选取了民国广东新会妻告夫妨害婚姻的诉状作为考察对象,以诉状的话语为载体,试图从文化的角度解释民国社会转型时期女性诉状中的以下言说特征:现代法律诉求与传统婚姻形式的共存;多重复调叙事模式的运用:诉诸法律、法情结合,礼治秩序下的道德观与法治秩序下的女权意识等意识形态的竞合,传统的非道德化控诉与现代的据法争讼等诉讼策略的并举;女权符号下的生存伦理诉求;最后,基于相对整齐划一的诉状模式,追问了诉状的作者是谁;进而揭示了民国转型时代诉状话语的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表明传统法律的让位并不等于传统社会的让位。
简介:作为嵌入社会之中的经济,其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但是,经济交往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整合和文化的认同。尤其是当经济交往发生在有着明确疆域分野或者明确国界线的两侧时,这样的情形就会更有可能得到更加明显的呈现。“江外三猛屯方”是中越边境云南绿春段一个以哈尼族为主的特殊区域,历史上曾归纳楼土司管辖,后来分属于中、越两国。双方边民长期以来民族认同感较强。以互惠为主要目的的经济交往活动频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交往活动在双方边民的交往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加强的经济交往弱化了双方边民的民族认同,而强化了双方边民的国家认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