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农业水权纠纷构成了农村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不同主体援引不同原则主张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形成了惯例原则、公平原则、强力原则、个体主义原则之间的竞争。从表面上看,水权分配原则不能有效践行是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但通过追问原则为何不能被遵守,我们发现,导致农业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集体丧失了有效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和能力;地权纠纷引发水权纠纷;共同体内部非均衡的力量对比关系;水权呈现出的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此,可以从完善集体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厘清水权与地权关系,重塑村落共同体,以及在确保水资源公共属性的前提下,尊重水资源使用权的私权属性等方面探讨农业水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
简介:印度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失衡、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严重、地下水超采等严重的水安全问题,对印度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极大的冲击。地下水供应难以持续,地面供水效率低下将严重制约印度农业发展,成为印度粮食安全的一大挑战,甚至可能引起农业地区局势动荡。水短缺、水污染、水价格将直接影响印度工业发展,并从供水保障、能源保障、原料供应、产业与贸易布局等侧面制约莫迪政府力推的“印度制造”。水危机对印度城市化健康发展极为不利,不健康饮用水的直接影响和接触污水及蚊虫滋生导致的间接影响已成为印度公共卫生的巨大威胁。水问题严重影响了印度的财政健康,反过来又制约了水利投资,导致水问题进一步恶化。
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