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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结果
  • 简介:主持人语:2011年底,我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清戏曲〉整理编纂及文献研究》获准立项.项目立项以来,我在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整理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围绕项目思考一些问题.我在《〈全清戏曲〉整理编纂的理念》(《文艺研究》2017年第苑期)一文中专门列了“以整理推动研究,以研究提升整理质量”作为六个理念之一.认为,“和元明两代戏曲相比,清代戏曲剧本文献呈现出两个大的特点,一是数量大,二是类型复杂.因此,整理清代戏曲剧本文献面临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多.例如作品归属问题、作家的生卒年问题、传奇和杂剧文体交互渗透问题,等等.上个世纪,邓长风的《明清戏曲家考略》及其续编、三编,以及柯愈春、张增元等学者都曾经挖掘了不少清代戏曲家和文献.但清代戏曲作家作品量众数多,还有许多戏曲家的生平没有考证清楚,有许多作品的版本也有待调查.”

  • 标签: 戏曲剧本 文献研究 《明清戏曲家考略》 清代 整理工作 作家作品
  • 简介:清代的刑事裁判中,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中,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中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

  • 标签: 清代 刑事裁判 从重 加重处罚 犯罪和刑罚的均衡
  • 简介:从嘉庆到道光时期,承担裁判职能的官僚认识到,历来的裁判措施已经难于应对盗案增加的局面,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基于这样的立场,这一时期的盗案裁判发生了种种变化,或者说有些变化在这一时期变得显著起来,如报告案件发生之通禀、现场勘验的委任、上申地的变更、解审地的变更、窃盗等案件解审的部分免除、恭请王命与就地正法、锁带铁杆与锁带石墩、保障经费、条例规定形式的变化等。这些变化来自直面裁判经费不足困境的地方官的奏请,这些个别性对策最终得到了皇帝的承认,以所谓弥缝式的形式发挥着作用。其整体特征体现为重刑化倾向、省内管控的增强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分权化等。

  • 标签: 嘉庆 道光 盗案 裁判 弥缝式措施
  • 简介:王志强《清代国家法:多元差异与集权统一》一书,在集权统一的政治架构下,分析了清代国家法体系的内部多元形态.该书首先选取清代条例中的地区性特别法和以省例为代表的地方法规这两个切入点,讨论国家法文本上的统一与差异;无论是中央制定的地区性特别法,还是地方制定的省例,都呈现出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之间微妙的互动与相对性.继而通过国家对于民间习俗的态度、运用律例的方法以及成案的效力与作用,考察国家法实践中的统一与差异.清代国家法的多元结构,也体现于部院则例、民族条例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告示.成案的法律效力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刑部官员援引成案的动机可能是策略性而非制度性的.

  • 标签: 国家法 多元 统一 观察视角
  • 简介:翻检相关史料文献,对沈名荪、程景傅、黄金台、许燕珍、郑兆龙、林滋秀等六位清代曲家生平进行考述,可推知:沈名荪生于顺治五年(1648)前后,康熙二十九年(1690)中举,康熙五十二年(1713)谒选,康熙五十七年(1718)得攸县令,引见被斥,卒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或稍后;程景傅生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卒于嘉庆八年(1803)、九年(1804)间;黄金台生于乾隆二年(1737)前,乾隆十七年(1752)作《灵台记填词》;许燕珍生于乾隆三年(1738),卒于嘉庆七年(1802)后;郑兆龙生于乾隆七年(1742),卒于嘉庆九年(1804);林滋秀生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卒于道光十三年(1833).

  • 标签: 清代 六位曲家 生平事迹 考述
  • 简介:清代后期,当事人“缠讼”、地方官府中案件积压、地方官频频“清讼”等现象并见于世。本文基于对数起“缠讼”案件的考察,指出无论主观动机为何,“缠讼”者在客观行为上通常表现为基于某一事实认知和道德观念,反复请求审判者确认事实和做出道德判断。然而,清代后期各省上级官僚机构在考核、评价下属的承审行为时,“审判者是否有效地回应了当事人的诉求”并非唯一标准,而且部分省份在评价时明显更倾向关注审结数量。承审考核行为的失衡不仅可能导致承审官片面追求结案速度,也无益于积案问题的解决。

  • 标签: 上控 承审 考核 地方官 清代
  • 简介:《大清律例》盗律各门中的例文涉及颇多特别人群与特别地域,对特别人群的盗行为及在特别地域发生的盗行为制定特别的处理规范,并在实践中加以施行。这些规范呈现出处罚加重、规则复杂、轻重失衡三个特点。我国当代亦存在类似的立法模式(广义而言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尽管古今立法并不同源,且具体规则相差甚远,但由于立法意旨之相通一因人、因地制宜,遂亦呈现出类似的规则复杂、轻重失衡的特点(但并未加重处罚)。这类立法模式一定程度冲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协调,故应对其采更加克制、谨慎的态度。

  • 标签: 大清律例 盗律 特别人群 特别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