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报一位记者,采写了一篇甲乙二厂关于经济纠纷的调查。值班副总编看后,感到调查涉及的问题较为普遍,且针对性也强,便配了短评准备刊发。突然,自知理亏的甲厂厂长一个电话找到总编,要求“笔下留情”。总编想到该厂目前正在赞助本报一大活动,为了“顾全大局”,只好撤下这条报道。又如,某电台一位记者,采录了一组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低劣的报道。台长审听时发现,生产劣质产品的厂家正是本台的广告大户,便以“正面宣传为主”为由,将这组报道打入冷宫。类似上述现象在新闻单位并不是少见,有人称之为“有偿不闻”,其实很恰当。众所周知,“有偿新闻”已遭人所唾弃,而“有偿不闻”却堂而皇之存在着;“有偿新闻”是得了好处后添油加醋去“报假喜”,“有偿不闻”是得了
简介:一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是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于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第3款对什么是商业秘密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