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1 个结果
  • 简介:1.瑞香花朵格林太太花了很多年种植一种名贵的灌木植物——瑞香。这种植物能开出十分美丽的花朵,而且由于非常耐旱,特别适合在当地种植。自然,这些瑞香也是格林太太最心爱的宝贝。

  • 标签: 推理游戏 侦探 花朵 植物 种植 太太
  • 简介:作为一个整体的人,你以为所有决定都是自己有意识的选择,都是你的自由意志。但很遗憾,这只是一个非常美好的愿望。事实上,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发展,人类的意识黑箱已经不再是秘密,你脑内的“操作系统”已经被’慢慢破解成一本清清楚楚的“系统攻略”,而你脑内的各种“系统后门”则正在帮助商家绕过你的显意识来操控你的选择和行为。

  • 标签: “玩” 游戏 操作系统 现代心理学 自由意志 有意识
  • 简介:游戏运营商限制自己的用户,并不是恰当的监管方式。对于游戏行业,应该建立统一而系统的监管标准,并由监管部门督促运营商实施2017年7月14日,16岁的《王者荣耀》游戏玩家何聪(化名)在自己的朋友圈发了一张截图,配了个"无奈"的表情。截图显示:[健康系统]您今日的游戏时间已经很长了,根据健康系统规则,您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登录游戏

  • 标签: 游戏时间 防沉迷系统 游戏行业 游戏运营商 游戏业 游戏玩家
  • 简介: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对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一判断有两个前提:一是游戏直播画面本身的构成要素,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条件。游戏直播画面由游戏用户界面呈现的画面、游戏用户行为呈现的画面以及游戏直播行为呈现的画面这三部分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在判断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应以构成作品的条件为基础,根据其具体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 标签: 游戏用户界面 游戏用户行为 游戏直播行为 独创性
  • 简介: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 简介:陆新和:今天,我们以《王者荣耀》为样本,讨论"游戏和青少年成长这"这样一个话题。田老师对此游戏有比较深入的体验和研究。吴老师是上海知名媒体人,他对于游戏,尤其是在哲学层面对游戏有深入思考。游戏本身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王者荣耀》又是一个热点个案,也和青少年教育息息相关。我查了一下资料,2017年5月,腾讯发布的季报说总收入495亿人民币,

  • 标签: 游戏活动 腾讯 陆新 我们小时候 道德审判 问题家庭
  • 简介:公安院校学员长期在校园封闭环境下,容易沉溺于网络游戏,使睡眠无法保证。为了探索公安院校学员因长时间打游戏而造成的睡眠不足对抑制能力的影响,本文采用实验法对公安院校学员睡眠剥夺进行了研究,从行为养成方面揭示其影响和成因。实验表明,在长时间玩游戏后的睡眠剥夺下,公安院校学员的抑制能力下降,在行为上表现为反应时和准确率下降。睡眠剥夺不仅会使学员抑制能力受到损害,还会间接或直接地导致学员在日常教学与生活中产生安全隐患。

  • 标签: 长时间游戏 睡眠剥夺 公安院校学员 抑制影响
  • 简介:网络暴力游戏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且成为引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安装不完善,网络游戏恐怖程度逐渐上升但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却未能确立,网络游戏中的金钱依赖占有很大比例。在网络暴力游戏的治理对策上,可以从加强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加强政府部门对于防沉迷系统和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加强技术保护等方面予以开展。

  • 标签: 网络暴力游戏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 简介:“蓝鲸”死亡游戏,源于鲸鱼搁浅的自然现象,实际上是一款通过社交媒体,引导游戏参与者完成自伤自残任务,最终走上自杀的游戏。揭开游戏的外衣,该游戏本质上一种犯罪行为,而且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蓝鲸”死亡游戏参与者多为青少年。游戏过程中分工明确,暗含心理陷阱,危害巨大。防范“蓝鲸”死亡游戏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对其的定性与处罚,建立网络监管的协同体系,加强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增加家庭关爱以及鼓励青少年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 标签: “蓝鲸” 死亡游戏 特征 防范对策
  • 简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 标签: 网络游戏 视听作品 特定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