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捐法秩序及税捐正义为社会法治国家之重要工具,税法不仅形式上要求具备民主正当性,亦应具备实质上之正当性。由于税捐乃无对待给付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负担理由不仅基于法律规定,更在符合量能平等负担。基于税法之本质特色,除应运用一般之法学方法外,仍应适用税法特殊之法学方法,如量能平等原则所展现之实质经济解释、避税行为按常规予以调整等。税捐行政无法套用于传统之干预行政、给付行政的二分法,而应重视协同合作理念,由征纳双方共同追求团结社会之税捐公平负担。稽征机关有职权调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项,均应一律注意,尤其不得侵害纳税人之基本权;相对于此,纳税人则负有协力义务,以协助稽征机关掌握课税资料。然须注意者为,纳税人未尽其协力义务,仅使稽征机关就税捐债务之发生的证明程度得以降低,而不生举证责任导致之法律效果。另外,现代法治先进国家多成立税捐专业法庭、培育具备税务专业之法官,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捐权利救济之法治国要求,并理解税法之本质特色,俾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最后,税法之违宪审查,不应徒重租税法律主义,仍应衡酌税法之实质正当性,尤其应注重量能负担原则,始能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而达成社会法治国家之负担公平团结社会。
简介:社会主义在中国究竟是一个"特色"问题,还是一个"发展"问题?社会主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主要是一个"发展"问题。当时,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中国在最近30余年的发展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发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对中国发展的研究,将关系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怎么才能发展的问题。发展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过去是怎么发展的?未来又将怎么发展?怎么发展才是一个持续和永续的发展?新中国第二个30余年的发展与第一个30年的不发展是一个什么关系?怎么理解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到现在还在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政界、学界和思想界的运行状态及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