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内没收假币已有数年历史,从未有过不服没收的事情发生。此次,上海一青年律师却将中国人民银行告上法庭,并且打赢了官司。这种"柴米油盐"官司,也许十几亿中国人或其他来中国的外国人都会碰上。上海老西门邮局没收一张百元假币,当事人不服,一纸诉状把银行告到法院,引发了一场国内首例不服没收假币行政诉讼案。又因为被告是很少与人打官司的中国人民银行,此案引起了司法界、金融界的特别关注。被没收"假币"时包律师不少不闹1999年6月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烧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上海金钟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包更生诉称:1999年4月28日,他从某国有大型企业领取了现金,便到老西门邮电所缴付当月的移动电话费,递给当班营业员童
简介:贪贿犯罪特别没收程序中的涉案财产并非包括一切违法的间接所得,应根据该财产是违法所得的转化财产、混同财产、收益财产而区别对待,同时需考虑对合法财产的抵偿性没收。违法所得的查明应适用'优势证据'标准,但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推定制度。贪贿犯罪其他涉案财产的界定,应当坚持实行性关联标准或功能性关联标准。在逃的贪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的程序,确有证据证明财产并非违法所得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对利害关系人的抗辩权应当采取'原则+例外'的处理模式,即原则上可没收事后免费受让的违法财物,但如果这种没收会对善意的利害关系人的生活或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可例外地考虑免予没收。
简介:2009年4月26日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促使两岸司法互助第一次延伸至"罪赃移交"事项。惟在"罪赃移交"前,需对"罪赃"展开追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透过法院之判决予以没收,没收后进行返还或分享等,因而在强化两岸罪赃移交,如何完善彼此没收法制,实属相当重要课题。基于"经济犯罪、经济解决"的立法趋势及不断发生的食安风暴,台湾地区2015年通过的没收新规定,将没收定性为"类似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具独立性,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以外之独立法律效果,并将没收概念依照其标的之不同而分为"犯罪物没收"(或称为"狭义没收")及"利得没收"等两大类,并分别规范其要件;另将修法前紊乱体系之"追缴"、"抵偿"等用语,一并废除,统一采用"追征"。特别是台湾地区此次"刑法"没收新制,彻底重构台湾地区没收体系并扩张利得没收范围,且扩大至第三人没收及没收客体范围,并引进非以定罪为基础之特殊没收,堪称为台湾地区"刑法"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并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障碍,深值肯定。惟何谓独立法律效果、没收性质、与"刑法"第58条混入计算及优先发还被害人等问题,仍有必要再深入探讨。
简介: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可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在可追缴资产中,特别值得研究的犯罪所得特殊形态是:推定的犯罪所得和污点赠与。在根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犯罪所得的数额时,切忌简单行事,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对可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如果有关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或者处于境外,对犯罪资产的追踪、扣押、冻结、没收和处置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成功与否,还将取决于外国法和国际法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