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简介:韩国国家警察厅2006年10月19日下达指令,要求地方警察厅取缔人体吧等变相性交易业所。自韩国2004年实施《性买卖特别法》,全面禁止性交易以来,按摩房等成人娱乐休闲业场所和变相性买卖场所大量涌现。最近在首尔及其周边地区悄然出现了旅馆经营者向顾客出租人体模型,并兴起了“人体模型性体验屋”经营热。韩国的网上还出现了“人体模型性体验屋”中介,一些“人体模型性体验屋”、成人用品店、网吧、话吧进行合作连锁开业。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能否处罚“人体模型性体验屋”经营者,法律界各方意见不一。韩国警察厅认为,如果体验屋经营者提供了色情影像和刊物,即适用刑法中的“散布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