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的日常言论环境变得越来越开放,在各种各样诸如QQ、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在带给我们自由交流、便捷传播的同时,网络也滋生出了多种多样的网络言论犯罪。因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发表煽动民族仇恨等不当言论而获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毋庸置疑,在当今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同样也受到刑法的约束。但网络言论自由这一新兴事物,究竟应当有着怎样的刑法界定?刑法又应当如何正确应对网络言论犯罪这种新型犯罪?这是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应从正确解释刑法、科学调整罪名和法定刑等方面介入。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