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食品的范围除应以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判断外,还应当考虑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行政法规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属于食品原料的范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应比较两罪的量刑轻重,而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特殊罪名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客观上投入毒害性物质行为是否发生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对违法研制、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非食品原料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等行为的定性,应当依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罪名。可以考虑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罪。
简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保持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部分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故意生产加工伪劣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现行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还不尽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存在着监管漏洞。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