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NGOs问责的涵义可以从控制一交待、外部一内部、过程一机制三个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就形塑了不同的NGOs问责型态,如等级问责和整体问责、功能问责和战略问责、外部控制和内部回应为基础的问责矩阵等等。这些问责型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瑕疵,而且导致不合理的NGOs问责实践。可以根据问责的来源和问责关注的期限这两个维度建立一个整合的NGOs问责框架。该框架包含四种问责型态:效益问责、使命问责、结果问责和发展问责。这个新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发展了NGOs问责的涵义,同时能够帮助利益相关者调整观察NGOs活动的关注点以提升NGOs的问责性,也有助于NGOs看清不同的问责力量,并判断怎样才能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研究的主要局限在于,提出的理论框架是一般意义上的,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NGOs类型及其运行的外部环境对框架的内容和侧重点进行调整。
简介:编者提按:现今法学界推崇创新,写文章命题要新,资料要新,观点要新,否则很难被大家接受抬举.其实,创新当然是好事,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否则学术就无法进步,文明就无法发展.然而,问题是何谓创新?是否为真的创新?现在有些学人语不惊人死不休,颇多出奇制胜之精明.仔细观察,的确有不少人以创新为名,谋取一时名利.事实上,许多所谓的创新并无新意,相反,倒暴露出基本研究功底的薄弱.周旺生之文既无标新立异之题,亦无招摇取悦之媚,平平实实地重新考察了多少年来法学者们每时每刻都不能脱离的法渊源问题.于无题处出题,于人所不见处发表意见,足见其功力之深.长久以来,法学家多以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然此文却非常明确地阐释了法渊源与法形式的差别,指出了法的渊源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资源、进路和动因.仅此一点,此文已令读者领其独到之处.更重要的是,它打破了多年来中国法学者常规之见,使人得以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和认识法的渊源.公平而言,无论此文观点可立与否,其启发和启蒙之功效毋庸置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