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后上诉谋取二次利益,以及"技术性上诉"问题,一些地方采取检察院抗诉和二审法院快速处理等方式予以应对,但是这些方法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为依据对上诉和抗诉进行限制。如果法院判决的刑罚未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属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提起上诉,则需要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上诉。同时对所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进行限制,如果法院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起诉书所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内判决且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就不能提起抗诉。最后,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还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具结书和判决书的签署和内容、规范量刑建议以及保障被告人反悔的权利等。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强调,以推动自首、立功等从宽制度更好地实施,不是在现有从宽基础上再予以额外的从宽。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对选择刑事速裁或其他简化程序的被追诉人,应以独立的实体性从宽措施补偿其程序保障的减损。补偿力度应与程序简化程度成正比。应限制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影响力,其不应作为选择刑事速裁或其他简化程序的影响因素;在刑罚适用上,应拒绝被害人绑架司法的行为。从被追诉人能力、辩护人能力与尽职情况及律师独立辩护理论的妥当性考虑,律师无权否定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律师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