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一种以语言形诸于外的社会现象。无论是书面的法条和法律文件,抑或口头的法庭对话,大抵都是以语言为媒介。而语言本身又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现象,其背后所表征的意义,是有一定文化专属性的。作为语言学旗下两个学门的语意学和语用学,前者所研究的是语言里作为语法单位的字词的意义,而后者则以研究语法单位在特定语境下所可能产生的用途为职志。目前,尽管法学的发展盛况空前、突飞猛进,但分析一下便可知,法律语言这个领域的发展,相对是比较徽弱的。虽然近来情况略有改善,但迄今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似乎大致上仍停留在针对“静态”的法律语言(即书面的文件)的“静态”(也就是句法和构词上的)分析。其实,语言本应有三种功能:信息提供、表达与指引。法律语言学的学理研究,若不能更加广阔和全面,那只有让法律永远落在时代之后,同时也就无法期待作为社会方言的一种的法律语言,能真正发挥语言上述的三种功能;连带地,我国法制也难有大进步。笔者有鉴于此,乃决心本着对法律语言学这个跨领战学科的兴趣,企图打破历来的作法,改从语义学以及语用学的视角切入法律语言,尤其是至今学界著墨不甚多的行动中、进行中的法庭上的语言。最后,并且针对法律语言在社会语言学上的意义,稍作涉猎,俾便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而全面的法律语言学视野,进而期望能给所有的法律人,当其面对教科书、法律文件或案例时,提出个人些许语义学上和语用学上的意见和灵感。
简介: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被学界概括和界定为归类(或包摄和涵摄)、推论、等置和评价——这四种范式。但归类或包摄和涵摄均可再归属于形式主义的推论范式,于是传统四范式最少可化归为推论、等置和评价——这三范式;其中的等置范式试图借助于具有实践理性的类推法、比较法和归纳法,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等置或者对称性,但其重心依然倚重于逻辑理性;而评价范式不仅离开了“客观化”的逻辑框架,而且也因脱离价值评价的主体及其特定语境,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厢情愿。最后认定,唯有具有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综观性、动态性的语用范式,才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三范式的缺陷,经由交往理性而实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称性。
简介: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焦点。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用到文义解释的方法,而且往往是首选的解释方法。传统文义解释过程中主要采取语义分析法,但语义分析困固于主客二分的层面,呈现出纯粹、单一、静止、机械而又封闭的局限性,它虽然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擅断而且排斥价值判断等其他因素的参与,但也极易形成机械司法。为克服和减少文义解释的局限性,本文引入和强化语用学分析法之动态、恰当、合理以及融贯性之理念,不仅强调文义解释的语境适应性、全面整体性以及多维融贯性的语用原则,而且更要结合司法实证理解文义解释的语义语用结合准则、关联协调准则、动静结合准则以及语用恰当准则,进而实现文义解释之法理自觉和能动实践之双赢。
简介:“失败国家”是美国在后冷战时代发明的一个词语,自出现后其内涵不断扩展“,失败国家”逐渐与恐怖主义、民主、人权等联系在一起。这个词语具有强烈的美国特征,它反映了美国与它所谓的“失败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展示了美国的霸权意识和打击“失败国家”的企图。在向全球传播的过程中,这个词语受到盟国的欢迎、第三世界国家的怀疑和失败当事国的抵制。世界各国对“失败国家”词语的不同态度,也是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考虑和对事实的自我认知。通过对“失败国家”词语进行反本质主义的解构可以发现,这个词语并不完全是世界真实的反映,而是一个想象、偏见与半真实的混合物。当我们使用或者分析这个词语时,需要认清其表象背后的事实以及概念背后的本质,即在很大程度上它是美国发明的一个霸权词汇,是美国为首的一些霸权国家为了合法地干涉、打击别国制造的借口。因此,人们始终不应忽略霸权或地区霸权主义者使用这个词语是为了实现自己隐秘目的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简介:我国向来重视安全问题,“国家始终把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在高等教育中设立了“安全工程”专业课程,目前,研究安全的学问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一个美国概念.按照美国战略学家约翰·柯林斯的观点,“国家安全即国家生存,保证一定程度的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制度、社会准则和荣誉等不受损害.”公安学与安全学最大的共性在于“安”,两大学问(或说事业)的归宿都是落实到“安”字上,但两者因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不同而不能彼此代替.研究公安学应学些安全学,公安学者的书架子上应当有安全学的著作,甚至公安院校可以考虑开点安全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