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实施,许多司法实践中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诀。笔者通过学习《担保法》并结合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谈点律师怎样为金融机构避免信贷流失的体会。目前,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担保的时效问题。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贷款保证合同时,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相当多的一部分债务人一次还清欠款有困难,只能逾期分次逐步偿还,债权人也不可能因此而立即起诉。这样很快就拖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限六个月,至时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贷款,保证人则完全不负保证责任了。二、担保资格问题。有些债权人在签订贷
简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主席刘明康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简介: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简介:国际社会意识到,为了给予私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应该存在一种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当私人利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机构问责:一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投诉,二是向所在国法院起诉。但实践中,这两种途径都没有为私人提供真正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目前的问责制尚不足以使国际金融机构为其违法行为负责。这种状况不符合国际法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也阻碍了私人受害方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国际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非常困难,适当扩大国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对“职能必要”过于宽泛的解释,应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