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既是城市群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市群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已形成了双边与多边网络结构。全体成员参与协作的制度性安排试图促进府际协作,通过地方政府的选择性收益动机、交易成本和契约风险形成的外在约束来影响并改善府际协作。制度性安排与府际协作的网络变迁历经城市群的非协作时期、培育协作时期与自主协作时期三个阶段。2006-2015年间我国城市群联席会数据表明,省内与跨省的府际协作差距巨大,其中制度安排对长三角双边协作有着明显的带动作用,使得该城市群协作从培育期进入自主时期。京津冀目前尚处于前协作阶段,但已向培育期转变。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群府际协作,应尽可能地考虑降低城市间协作可能遇到的交易成本与风险,根据不同的结构进行制度性统筹安排。
简介: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改、补充的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工会是越南工人阶级和越南劳动者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自愿成立的广泛的政治社会组织,是越南社会政治体系中的成员。工会代表干部、公职人员、职员、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正当的权益。工会参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检查与监督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活动。工会有责任宣传、动员劳动者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技能,遵守法律,建设和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
简介: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界同时见证了两项学术史的重要改变:自然法学迎来了复兴,法史学也成了法学院的一门重要学科。两种学术倾向同时在此时发展并非偶然。面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批判”的法学亟需一种可以处理社会发展经验的研究方法。史学的研究范式恰好因为对变化和发展性的强调而得以满足此种要求。而且法史学又因为其研究的是过去的法律,所以符合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特性。法史学展现的法律发展性促使一种强调内容可变性的自然法理论得以发展。自然法学家也通过对法史学论据的使用为多元主义的法律渊源理论背书,并强调在多种法律渊源之间进行选择和解释需要以自然法为指导。但他们所主张的自然法并非独立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此时的自然法内核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它恰恰形成了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学批判的回应。
简介: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立法冠以"试行"或"暂行"的名称,使试行法和暂行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考察近40年的立法情况发现,试行法与暂行法"有试无验""有始无终"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内容结构、制定程序、规范效力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与正式立法没有显著区别,故有人否定试行法和暂行法存在的必要性。鉴于我国改革试验的渐进主义路径及其地方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下,试行法和暂行法仍有存在意义和发展空间,但须加以完善,使其回归本位。作为试验立法,试行法和暂行法应只能为改革试验而制定,在总则中应明确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要求,在附则中应明确规定其与现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及实施期限,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和评估程序,将试验成果及时转化为正式立法,妥善维护试行法和暂行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
简介:本文旨在对处理国际条约与中国法之间关系的规定提供一些建议。从《德国基本法》中的规定、德国学术界中有关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意见出发,同时基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上的实践,应当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增加一个新的条款。该条款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该效力的开始时间、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以及符合国际法的解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