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形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从基层总体治理上看,建构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权力结构体系,具有社会利益组织化和社会秩序维系的制度创新意义。
简介:近年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在幼儿教育与保育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合作的驱动因素主要有:在该领域,双方的角色与职责多有重叠;纵向财政不平衡,导致州与领地政府对联邦政府产生财政依赖;幼儿教育与保育具有全国重要性。合作主要在学前教育普遍入学、质量管控、土著儿童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若干挑战,如高度纵向财政不平衡带来负面效应、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以及绩效公共问责受到掣肘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在幼儿教育与保育方面的合作为我国的学前教育工作提供了若干启示,包括: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学前教育合作、明确双方的角色与职责、合理安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