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权作为一个重要的财产标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仅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归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夫妻离婚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那么该部分股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通过股权的性质来分析。其次当夫妻中的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与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股权等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在法律利益保护的侧重也不太一致,从而出现法官在具体适用《公司法》或是《婚姻法》时作出不一样的判决。为了调和部门法之间法律适用冲突,通过提出完善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制度和健全股东处分程序的建议来明确股权归属问题。
简介: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我们的生活中变的屡见不鲜,但随之而来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问题。其中的较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必需具备的实质性要件。公司法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了明晰。但是对于“同等条件”规定缺并无详细的立法阐述,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对“同等条件”的争议而使一些案件失去相当的可操作性。因此对“同等条件”进行详尽和理性深入的分析研究是对于理论和实践非常必要的。本文就基于此目的提出关于自己的见解,帮助更好的理解“同等条件”的要素,为“同等条件”在司法事务中的适用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