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司法改革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但是,近年来,我国地方检、法机关推行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在合法性方面却频频受到学界的质疑.作为一项法律活动,司法改革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但是改革的性质也决定了司法改革必须突破实在法的规定.合法律性并非合法性的唯一含义,突破现有法律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司法改革因此就丧失了合法性.作为西方政治学、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综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大流派的观点,合法性应当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求.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也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缺失都会导致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重塑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理论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简介:受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制约,中国逐渐形成了以集体本位为核心的法文化。近现代以来,中国又面临着民族独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以集体本文为核心的法文化得以承继。在这种法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也始终是以国家、集体利益为本位,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发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市场经济下个体意识的觉醒,以集体为本位的法文化和司法制度与这些新形势产生龃龉,造成了个体意识缺少畅通表达的渠道,司法公信力也因此而削弱。只有畅通个体意识表达渠道入手,才能收获积极的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将个体意识最大限度地纳入到立法过程中,使法律成为公众认可的准绳。其次,司法活动应独立、公开、透明、高效,使个体意识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充分表达。第三,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法治合力,规范个体意识的表达与合法个体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