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学校是进行教育的组织机构,学校可以为社会培养各式各样的人才,因此,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学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在学校呆的时间远比在家呆的时间要长的多,可以说学校是他们的第二个家。但是近年来,学校却不在是那么平静,那么神圣的地方,学校里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各种角色的冲突愈演愈烈,老师与学生、老师与老师、学生与学校、老师与学校之间等。这些角色之间的冲突不仅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甚至是在社会上也引起强烈的关注与反响。
简介:近年来,学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利益受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尽管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近年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结合相应的单行法规及司法解释而形成起来的,其本身就是不完善的,而与此有关的单行法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系统的规定,从而导致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时常常感到困惑,各地司法部门在审理相类似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及适用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其审判结果也就大相径庭。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