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新石器时代北刘遗址早晚两期出土的人骨进行C、N稳定同位素分析以揭示先民的食谱特征,尝试探讨不同性别之间食谱的差异,为进一步讨论关中地区史前社会性质及其演变提供新的证据。分析结果表明,北刘遗址先民的食物结构以C4类食物为主,反映了当时先民以粟、黍种植业为主的原始农业经济模式。北刘遗址早期(老官台文化)先民在食物结构上男女并没有表现出明显差异,但在同属关中地区仰韶文化时期的姜寨遗址,男女食物结构已发生明显分化,而包含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两个阶段的清凉寺遗址先民的食谱差异表现较姜寨更加明显。这种男女食物结构差异的历时性变化可能是由当时食物分配方式的改变导致,暗示了关中及临近地区从前仰韶至仰韶、龙山文化期社会制度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的演进过程。
简介: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困惑,那就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使人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获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心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心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苏力认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理称作定性……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甚至挤出一个合适的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选择问题,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议去揭示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