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中叶至清初,土默特蒙古以游牧为生,土地是有力者多占,无力者少占,其时并无书写契约的传统。乾隆八年,清廷划拨户口地,此后土默特蒙古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朝廷西征朔漠和放垦土地的背景下,民人数量不断增加,旅蒙贸易显著发展,这使土地投资具有了可观的利润回报。民人和蒙古的土地权属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利用契约确定地权关系。官府对民人租种蒙古土地持默许态度,将契约作为断案的依据,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蒙汉文化的接触之中,土默特蒙古受到民人地权观念的影响,学会了利用契约维护自身权益。经由长达数百年的历史进程,土默特蒙古的生计方式从游牧为生转为吃租当差,整个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也从广袤无垠的大草原变成沃野千里的米粮川。
简介:在“东亚”成为流行语汇的历史研究中,“朝贡体制”常被用作一个统摄性的概念使用。然而“朝贡体制”在清代,主要体现中国与朝鲜、琉球、安南等国的关系,其中尤以中朝关系最为密切,并不覆盖“东亚”。本文通过梳理清代史料,呈现清代中国与朝鲜封贡关系的特点,其中包括敕封、给印、颁历、参与常态礼仪活动、日月食救护、赈济灾伤、常态互市,朝鲜人参与八旗等等,不仅凸显中朝关系近于中国与其他封贡国、无藩封关系的其他朝贡国之间的关系,更反衬出中朝关系与地处“东亚”而与清无邦交的日本之间关系的差别。由于中、朝、日在“东亚”区域的国际关系中皆具有重要性,前述考察提示,17至19世纪中叶的“东亚”国际秩序并非笼罩在任何单一制度化体制之下,“朝贡体制”或“朝贡贸易体制”不能涵盖该时代“东亚”地区国际关系和秩序格局,对相关的研究方法也需要反思。
简介:回族民间儿童歌谣是回族口头文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从民间的、儿童的视角反映了回族传统社会伦理秩序。回族民间儿童歌谣虽然是“稚子之歌”,却因为它“欢呼戏笑之间,莫非理义身心之学”…而包含着丰富的知识体系和博大精深的道德教化,其内容涉及宇宙人生、伦理道德、生产生活、婚丧嫁娶、宗教习俗等方方面面,反映了回族人民聪颖智慧、热爱生活、善于创造、精明干练、热情好客、精于商贾等民族特点。回族民间儿童歌谣又因为内容的饶有趣味、形式的生动活泼、语言的通俗易懂、节奏的鲜明、音韵的和谐、儿童乐于接受等特点而深刻地影响着儿童的心灵成长和兴趣培养,因此成为回族儿童喜闻乐见的别具深刻意义的回族传统社会伦理秩序的良好教材。
简介:许多明史界和国际关系史界的研究者都认为,明代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是最为典型的“华夷秩序”体系。帝制中国的“华夷秩序”体系可谓“春秋公法”,牢牢笼盖朝鲜、琉球和日本,使东北亚诸国诚心向化、恭谨输贡、严守藩封,心悦诚服奉帝制中国为天朝上国。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明代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十分复杂、十分诡谲,“华夷秩序”体系遭到严峻冲击和挑战。日本始终没有承认明代中国的宗主地位,明日关系与明朝关系、明琉关系不可等同视之,有本质差异。特别是日本在十六世纪中叶结束南北分裂后,侵朝鲜、伐琉球,叫板明朝独大地位,俨然在构筑“华夷秩序”之外的“和夷秩序”,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是二元的。
简介:宋代内臣在官阶迁转到内东头供奉官时,需要从内侍两省转到枢密院管理,进入武阶序列迁转,是为常规迁转路线上的“止法”。但对于在御药院、内束门司等要近机构担任差遣的部分内臣而言,他们可以在官阶保持为内束头供奉官的情况下,将供职时的劳绩折算为应迁转的阶次,待转出时可以直接获得较高的阶秩。内臣的这段经历被称作“寄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品阶管理制度,寄资在两宋随政治制度的发展形势屡经废置,在时人的认识中也由“侥幸之门”变为“祖宗法”。以时间为轴考察寄资制度的演变,可以帮助我们在制度史的视野中重新认识宋代内臣作为官僚的属性,并进而思考内臣品阶管理制度所可能体现的内外秩序。
简介:基于原始契约与刑科题本,本文揭示了清代地权交易的三大类型,一是债权型融通,二是产权转让,三是股权交易出现。借助于土地但不发生产权最终转移的融通性债权交易的各种形式常被混淆.本文加以考辨与厘清:“押”,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典”,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当”,以地权为中介的各种借贷形式;“抵”,发生地权分割,并以此抵还欠债。清代出现的这些交易手段使农户在保有地权的同时实现其融通性需求,它们与现代金融工具相似,其名称与方式延续并沿用至今。地权转让与收益补偿等交易形式则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土地经营的合伙制与股权交易亦开始出现。凡此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不仅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困,更促进了土地流转,使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得以活跃和发展。